說明:
一、依據「115年度臺南市補助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參加國際藝文競賽、活動交流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案修訂申請補助資格條件及補助額度上限校數。
三、請有意申請學校於115年8月10日前(臨時案件應至少於出國1個月前)將核章實施計畫,正本送(寄)至本局社會教育科承辦吳紋青教師收,電子檔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郵寄方式以郵戳時間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四、本案依本局年度內所編列預算額度為限,倘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補助。
五、本案係屬部分補助,經費不足額處由各校自籌經費支應,相關補助標準、審查原則及所需檢附文件請詳閱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