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及「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計畫」辦理。
二、 學生表達畢業後無升學意願者,學校(國中、市立高中)應於學生畢業前1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相關人員參加,並於會議結束後2星期內依會議決議內容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轉銜原因依學生實際狀況勾選),完成通報並確認個案聯絡資訊之正確性,俾利相關單位聯繫及提供後續服務。學生離校後1個月內,由通報網將轉銜服務資料通報至社政、勞工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並由學生原就讀學校追蹤輔導6個月。
三、 請於115年7月15日前回傳「114學年度國高中特教生畢業未升學名冊」(如附件1)至labb07@tn.edu.tw,若貴校無特教生畢業未升學者不用回傳。
四、 請各校依學生需求轉知國三、高三畢業未升學特教生及家長有關本市社政、勞政單位提供特教學生服務項目說明如下:
| 服務對象 | 服務單位 | 服務項目 | 申請方式 | 參考資料 |
|---|---|---|---|---|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 1.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2. 主動關懷國三、高三畢業未升學特教生 |
可參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網站;另由通報網及教育局轉銜至社會局。 | 附件2 |
| 社會局委託辦理輔具資源中心 | 輔具諮詢、輔具評估、輔具回收、輔具租借、輔具維修、輔具適配等 | 逕洽輔具資源中心窗口 | 附件3 | |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續) | 勞工局就業促進科 | 15歲以上適用:職業重建個案管理、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支持性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創業輔導等 | 可參閱勞工局就業促進相關資訊;另由通報網及教育局轉銜(請學校同時回傳「身心障礙證明」及「轉介職業輔導評量功能評估表」)。 | 附件4、附件5 |
| 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 | 15歲以上適用: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 | 逕洽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暨直屬就業服務台 | 附件6 | |
| 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勞工局就業促進科 | 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前一年內,經學校轉介符合特殊教育法第3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學生:職業重建個案管理、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 2. 持有效期間內或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五年內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職務再設計 |
1. 由通報網及教育局轉銜(請學校同時回傳「轉介職業輔導評量功能評估表」) 2. 逕洽勞工局就業促進科 |
附件4、附件5 |
| 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 |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 | 逕洽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暨直屬就業服務台 | 附件6 |
五、 為建立身心障礙學生就業轉銜合作機制,提供學生整體而持續之生涯服務,市立高中在確認高三學生有就業意願及畢業後立即就業需求,家長同意接受及配合後續評估服務及事項,如可到校一同晤談或需進行職業輔導評量時須自行提供交通接送等,可於畢業前轉銜勞工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窗口,俟職管員到校進行晤談時,應備齊IEP等相關資料。
六、 若有疑問請洽詢06-6337740胡社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