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5年6月17日藝演字第1150300191A號函辦理。
二、依115年6月2日「115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諮詢會」會議決議,有關各縣市經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並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於團體項目參賽機會受限情形,建議可朝專案申請審查機制方向評估可行性。
三、為確保專案申請審查機制之可行性及合宜性,訂定「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且接受特殊教育方案之學生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B組參賽資格(草案)」暨專案申請表(草案)。為使內容更臻完備,請依式研提修正意見,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於115年6月25日(星期五)前回傳意見調查表至電子信箱yuliwen@tn.edu.tw,俾利彙辦(逾期未回復視為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