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第四條
身心障礙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於同一教育階段三年內未曾獲本辦法獎補助者,得繕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獎補助金:
一、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成績。
二、前一學年度學習評量結果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表現優良。
前項各款情形已獲本府所屬機關單位相同性質之獎勵者,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申請;同時符合前項各款情形者,應擇一提出申請。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未符規定者,學校應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六條
獎補助金之核發原則如下:
一、每學年名額二百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並得由主管機關視當年度申請情形與預算金額調整名額及數額。
二、前款名額由主管機關按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比例分配學校。但獲分配學校之申請人數不足時,主管機關得調整名額至他校。
【安平國中113年度核定配額:2名】
三、學校申請人數逾前款分配名額時,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請者優先,並綜合考量下列因素排序:
(一)參加競賽或展覽之等級及其成績。
(二)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家庭遭受急難或災害。
(三)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結果。
(四)學習評量結果。但學習評量結果相同者,以上、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進步較多者優先
此獎助學金需通過校內特推會,並將相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審查。
校內申請截止時間:2024/9/9(一)17:00前
申請資料如下:
1.申請表
2.比賽獲獎證明或112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證明
3.教師推薦書
4.其他(低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遭受急難或災害證明)無則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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