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1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5700074 號函暨本市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表揚本市卓越特殊教育人員,依據本市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辦理旨揭評選作業,詳如附件實施計畫,重點摘要說明如下:
(一)推薦對象分為 3 個組別,請詳閱實施計畫第伍點:
1、特殊教育或執行融合教育教師組。
2、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組。
3、其他組。
(二)推薦之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領域或執行融合教育,且績效考核或考績最近二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未受刑事、行政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 14 條至第 16 條、第 18 條、第 19 條或第 21 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4、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
之一:
1、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改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2、長期奉獻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研究,有具體成效。
4、推展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成效。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有具體成效。
(四)推薦程序:各校以公開程序遴選,受推薦者由各校擬具推薦表,檢附推薦確認單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資績評分表(需核章),其中推薦表上具體優良事蹟之佐證資料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資績 評分表後需檢附的相關證明資料,請依序存於光碟或隨身碟內,以光碟或隨身碟形式連同上述紙本核章資料一併送件。
(五)送件期限與送件方式:請於 115 年 3 月 20 日(星期五)前寄(送)達民治市政中心本局特幼教育科(地址: 730201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並於信封封面註明「115 年度卓越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資料」,並請以 A4 格式大小依序裝訂成冊。送件後請務必與承辦人員確認。
三、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及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獎項者,五年內不得再接受本案之推薦。
四、檢附本市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含推薦表件)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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