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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各機關對於所屬涉嫌刑事案件人員即時予以課責,明定事證明確經檢察官起訴或經任一審級法院判決有罪即應由服務機關本權責審究行政責任。
(二)基於任免與獎懲核辦權責一致性,明定停職、復職及專案考績以外之免職案件由任免權責機關核辦。
(三)配合實務作業,明定一次記二大功(過)專案考績應層報本府核辦。
(四)基於任免、年度考績、平時考核權責一致性,修正區長之獎懲作業應由區公所報由民政局層報本府核辦。
二、旨揭修正如有涉及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權責,應儘速修正,以符法制。
三、檢附修正後本要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一、依據行政院 110 年 6 月 2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0400059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行政院於本年 5 月 6 日院會提出「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下簡稱育嬰留停津貼)由現行 6 成薪提高至 8 成薪,外加之 2 成薪並由中央全額負擔,軍公教人員亦一體適用。
三、為落實前開政策,自本年 7 月 1 日起,依「軍人保險條例」第 16 條之 1 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等規定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有案之被保險人,由保險承保機關(構)按其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 20%計算加發金額,併同保險育嬰留停津貼同時發給;又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如...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10 年 6 月 9 日公評字第 11022601012 號函辦理。
二、保訓會為應各項法定訓練期間遭遇天災、癘疫或突發事件,致無法進行全程實體訓練或測驗之情形,新增保訓會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整其考核及評量方式等相關措施,爰修正旨揭考核要點及評量要點。
三、相關資料均刊登於保訓會網站( https://www.csptc.gov.tw )「培訓最新消息」及「法規及函釋」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特約托育機構契約期間及提供服務措施內容請參考旨揭名單,另各特約托育機構資料,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權益 e 點靈/托育服務專區(網址: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list.aspx?nsub=L0A400 )分頁下載參閱。辦理子女托育請配合出示員工識別證或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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