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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12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計畫及相關表件如附件,亦可於本市特教資源中心網頁 https://serc.tn.edu.tw/ 查詢下載。
有疑問請洽本校特教組(分機 902 筱凝)。
112 學年度 8-9 月班級滿意度調查表
表單連結: https://forms.gle/7r2EmEHgotXAdw4q7
說明:
一、本(112)年為肯定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照顧者及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長期於身心障礙領域付出之貢獻,並為社會樹立正面之典範,入選者將進行公開表揚。
二、由各推薦單位依本計畫訂定之表揚標準與類別,以 A4 紙張格式將推薦表、授權同意書、切結同意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如專業證照或證書、志工服務時數證明、優良事蹟照片或其他足以證明優良事蹟之文件)依序裝訂成冊,並於 112 年 10 月 6 日(週五)前函送推薦人選之應備文件(郵寄者以送件日郵戳為憑,收件地址: 708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7 樓,收件人: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張社工師收,信封請註明:申請表揚徵選),逾期恕不受理。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2 年 9 月 20 日府人考字第 1121233052 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 113 年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與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保訓會製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實務案例宣導手冊、宣導海報及告示說明供參。
三、為強化市府公務人員對於行政中立之瞭解,提醒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維護行政中立之公務環境,旨揭宣導品電子檔業已上傳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機關業務」區「行政中立/公務倫理」項下。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list.aspx?nsub=H1B500
轉知臺南市政府 112 年 9 月 21 日府人考字第 1121237831 號函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9 月 25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21256465 號
說明:
一、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 112 )年 9 月 12 日發布,並將於本年 11 月 20 日至 24 日受理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113 年 1 月 13 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為強化教育人員對「永續能源」主題之認識,鼓勵教師將能源教育融入於課程教學實施,並彙集海洋教育優質教學範例,提供全國教師實施能源教育課程教學參考,藉以提升學生對能源之瞭解,辦理「112 年度能源教育『永續能源』教案徵選」活動。
二、前揭教案徵選辦法簡述如下:(請詳閱附件):
(一)徵選對象:現任職於公私立國(高)中之教師
(二)徵選組別:國中組、高中組
(三)報名截止時間:即日起至 112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五)
三、檢附教案徵選辦法及相關附件,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海域再生能源聯盟中心吳侑蓉/余麗秀小姐,( 02 ) 2462-2192 轉 6053/6035 。
教育局公告編號第 225032 號
宣導廉政倫理規範事宜如下:
一、請本局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同仁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或其他廉政倫理事件時,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妥善因應,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遇有上開廉政倫理事件時,請於事件發生之日起算 3 日內 (不包含事件發生當日),填寫「受贈財物、飲宴應酬、關切事件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如附件),並於簽報機關首長、知會機關內協助辦理政風業務人員後,將登錄表電子檔回傳本室承辦人 (jane0511@mail.tainan.gov.tw)。
三、退還受贈財物時,應留存「退還簽收領據或掛號郵件收據」等證... 觀看完整文章
為向外界傳遞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及所屬各政風機構之廉潔教育教材,並吸引更多大眾閱覽、廣泛運用各類教材,廉政署於 111 年整合各機關資源,建置並上線「廉潔教材資料庫網站」,讓外界深入瞭解廉潔教育成果,帶動廉潔風氣,先予說明。
廉政署特製作「廉潔教材資料庫網站-動畫介紹影片」,並放置於廉政署官方 YouTube 頻道,網址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yyhNcnrE4s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8 月 22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21096279 號函及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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