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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財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13 年 4 月 1 日南市社助字第 1130460477 號函辦理。 二、公益信託補助原則如下: (一)為有效整合資源,以不重複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為原則。 (二)該公益信託之補助須符合專款專用之原則。 (三)每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若受助個案情況特別或需求經費超過該公益信託補助上限,將視個別狀況以專案方式處理。
三、獎助項目: (一)生活扶助: 1.陷入困境之未滿十八歲之兒童、青少年。 2.家中主要經濟負擔者,因遭受緊急災難(例如:車禍、火災、失蹤…)、重大疾病(重病、法定傳染病、特殊疾病…)、重大天然災害導致生活陷於困境,包含單親、家中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在學學生的家庭。 (二)醫療扶助:罹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不是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而且額外增加的醫療費用不在健保局或勞保局給付範圍之內。 (三)喪葬補助:弱勢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無法負擔喪葬費用者。 (四)緊急災害救助:重大天然或人為災害導致家庭重大損害(如房子損毀無法居住),短期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即時救助。 四、由學校就相關文件審核評估後送交於合作金庫銀行信託部,將由該公益信託受託人審核並評估給付與否及金額,如經審核通過,補助金額以該公益信託補助款名義匯入申請人之帳戶,以每月給付一次為原則。 五、其餘資訊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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