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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作業要點(以下稱要點)第 2 點、第 5 點、第 6 點(二)暨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辦理。
二、依據要點第 2 點規定,適用對象為本市主管學校、幼兒園,不包括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請另洽承辦人員。
三、上開要點第 6 點(二)規定,學生助理員須每年完成在職訓練 9 小時,提升專業知能確保其服務品質。次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綜上,學生助理員參加在職訓練,應給予公假及薪資。
四、又依據該要點第 5 點及第 6 點(二)規定,學生助理員於 113 學年度服務時數達 800 小時以上,其薪資依最低工資加計百分之 5 ,最高百分之 20 。
五、為研議各校(園)學生助理員在職進修所需費用,請於 115 年 3 月 20 日前完成線上填報第 23318 號表單。
六、本案聯絡人:調用教師蘇應振,電話:( 06 ) 633 7942 ,電子信箱: hngchentw@gmail.com
